深圳现行的限购政策,对离异人士买房有着很多特别的约定: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那是因为在过去房价飙升的时期里,买房是有购房资格限制的。不过,有心人发现,如果通过离婚,名下无房的一方就可以多出一个购房名额。
在买到房就能赚钱的时代,什么传统文化都不如搞钱来得好使!不断上涨的离婚率,直到2018年的“7·31”政策出台后,才得以遏制。
购房能获利,造成了购房资格的稀缺属性。
离婚炒房的路子是走不通了。不过,方法永远比困难多嘛!借用有购房资格的人代持房产,一样可以买到房子。
然而,代持购房是能买到房子,不过也给借名人和代持者带来了风险隐患。
代持购房的操作原理
市场上通常会有一些有资金但却没有购房资格人。为了买房获利,他们在买房时,会将自己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到他人的名下。这里称为借名人,其实说白了就是炒房客!
借名人为了获得购房资格,会通过落户、代持、假结婚的操作绕开政策的限制。对于有些还不太满足购房资格的人,他们还会用代缴社保、办理深户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制造购房名额。行内称之为“养房票”。
他们在操作过程中,会签订《代持协议》和《授权委托协议》,内容中说明借名人才是房子真实所有者。一般情况下,授权委托都会办理全权委托公证,让房子的出租和管理权限控制在借名人手里。
因为购房时,需要购房定金、首付款等款项要转与代持人进行代支,出于规避风险考虑,还会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只为留下相关款项都是借名人的出资证明。
当然,代持人也不会白忙。通常双方都会约定好,由借名人支付代持人一定的费用报酬。
借名人的风险隐患
这里不得不提一下,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深房理事件。
深房理的运作是募集会员的“集资”,通过购房名额买房,在市场溢价后出售获利。不就是一个典型的代持操作嘛。
该事件里的代持个案有签署《代持协议》,也有全权委托公证,更有《借款协议》,然而行为是违规的,有些房子的房价下跌,有些小区的交易给锁定,有些行为又缺乏法律依据……
想要取回本金,实在太难了!
有人说,深房理事件是大批量操作的结果,个案的话,应该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
真的吗?
我们就来聊一下借名人的风险:
第一种风险:借名的行为合法吗?
其实2017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1号】有过清晰的说明,借名人是具备购房资格的话,这个借名操作是得到支持的,但是,如果借名人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那就对不起了,这个借名操作是得不到支持的。
大白话来说,自己没有购房资格,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子,想确认房子属于自己所有,法院是不支持的。除非在委托他人代持时,自身是具备购房资格的。不过话说回来,如果自己本就具备购房资格,还需要别人代持吗?
第二种风险:可能出现财产损失
有句话怎么说来着?
不要考验我的人品,考验我的人性就好了。
代持人在代持期间,无论是私下将房子卖掉,还是由于欠债而被债权方查封房子,借名人想要合法地追回房子,法院都是不予支持的。
我们别犟!
这种情况不少,网上一搜一大堆案例。
房价暴涨是代持人可能将房子私下卖掉的原因之一,在代持的法律约定无效时,所承担的只是借款协议的借款责任而已,只要将房子卖掉,还完借款还能大赚一笔呢!
第三种风险:其他风险
好吧,我们还是得相信人性本善,不能用最坏的恶意去揣测别人。
不过,当房价飙升时,如果代持人提出分点利润的要求,那你到底接受还是不接受呢?即使手持全权委托公证,不也照样还有需要代持人配合的地方吗?
在房价下跌时,短期内没办法出手,这时,代持人要求腾回名额,自己要去买楼的话,你又怎么处理呢?
所以,如果你没有控制风险的把握,借名买房这事,还是少碰为妙吧!
原来借名买房那么多隐性风险的,那代持人就没什么风险了吧?
一样有!
代持人的风险隐患
第一种风险:损失购房资格与贷款资格
政策一直大力支持刚需,而且对于首套购房,银行可以给予的贷款杠杆也比较高,可以说相当珍贵。当然不能简单地用代持费用来对价。
而且,首套与二套的契税成本是不一样的。对比首次贷款与二套的贷款成数,就已经有两成的差距。按百万房价的房子来测算,就得多付出20万的首付。
第二种风险:房子断供所带来的风险
代持人作为房子的持有人,如果借名人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代持人又没有能力负担其月供的话,就会影响到代持人的个人征信。
代持人的失信行为记录,会被银行提交到征信系统,代持人将来就别想再从银行贷款了。
代持人没有继续偿还贷款的话,银行就可以按贷款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贷款合同,并申请法院判决,让房子进入拍卖。如果市场房价下跌得太厉害,很不幸地出现最终拍卖所得的款项,都仍不足以偿还银行的贷款的情况,那代持人将会被列入老赖名单。
谁曾想,为了赚点代持费而帮人代持房子,却被成为了老赖。从而严重地影响了自己当下的生活和未来呢?
现在再问你一次:你还愿意帮人代持购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