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2、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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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4、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6、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7、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8、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9、 本案解决的关键在于分清责任。
10、 货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11、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12、 (3)实行责任运输。
13、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14、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15、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16、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17、 押运人的职责在于: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所押运的货物有腐烂、变质肩伤、损伤等现象,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声明,由承运人协助妥当处理。
18、 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19、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托运人的过错;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20、 违约的赔偿 货物的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
21、 赔偿的价格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价格计算。
22、 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
23、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24、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25、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运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
26、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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