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6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周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7,806,6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同程热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同程热景”)持有公司股份 5,535,55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6.01%。
上述股份均来源为公司 IPO 前取得的股份,且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周锌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
有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80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6%。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任意连续 90 日内,股东周锌先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
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同程热景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
有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660,6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任意连续 90 日内,股东同程热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2%。
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
除外)
;减持价格依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依据股本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周锌、同程热景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周锌 7,806,629 8.48% IPO 前取得:7,806,629 股
大股东
同程热景 5,535,557 6.01% IPO 前取得:5,535,557 股
大股东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同程热景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周锌 1,164,441 1.87% 2021/3/1~ 36.89-199.5 2021.01.16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 计划减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数量(股) 持比例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周锌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3/4/10 按市场价 IPO 前 资金需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同程热景 不超过: 不超 竞价交易减 2023/4/10 按市场价 IPO 前 资金需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周锌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
(2)股东同程热景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愿延长锁定期承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同程热景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全部股份,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限售期满之日起自愿延长锁定期 3 个月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不以
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热景生物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
(1)股东周锌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
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
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
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每年所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a)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3 个月。
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c)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股东同程热景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
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
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
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
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
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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