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侯某怀孕足月后,在某医院实施了剖宫产手术,不料术后大出血,医治无效死亡。侯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处理不当,起诉至法院。近日,牟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存在过错,对侯某的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赔偿侯某家属各项损失90余万元。
(相关资料图)
案 情
产妇产后大出血身亡2020年3月18日,怀孕足月的产妇侯某到牟定县某医院产科待产,并于当日9时经剖宫手术产下一对双胞胎。因胎盘自娩不全、部分胎盘粘连、子宫出血多,医院决定采取手取粘连胎盘等措施,并保守治疗,暂不切除子宫。
当日15时许,侯某在输血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口吐泡沫,随后呼吸、心跳停止。医院立即进行抢救,并将其转入ICU治疗。
2020年3月20日,侯某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侯某死亡符合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DIC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显示,医院为侯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术前未针对患者病情进行个体化告知及病情沟通;术前及术中对可能出现产后出血准备不充分、预防措施不足;剖宫产术中出现严重产后出血,处理不当,术后对病情变化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与家属沟通、未给予及时有效处理。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对侯某的死亡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考虑到侯某既往史及患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基础疾病,且此次为双胞胎妊娠,自身存在诸多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其产后出血是妊娠合并诸多高危因素发展的结果,由其本人承担30%责任。
侯某家属将医院起诉至牟定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8万余元。
判 决
医院有过错 承担70%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天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会同相关专业专家对送检鉴定资料进行审查,与医患双方召开鉴定会,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鉴定后作出结论:医院存在3方面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建议为主要程度。
依据天禹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综合患者侯某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因素,法院一审认定此次医疗损害的责任由被告医院承担70%,原告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
侯某属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侯某被扶养人有3名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累计依法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
经法院认定,该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为129万余元。该经济损失由被告医院承担70%即90余万元,抵扣医院垫付和原告欠付费用,还应赔偿77万余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释 法
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医院术前未针对患者病情进行个体化告知及病情沟通;术后对病情的变化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与家属沟通、未及时给予有效处理;术前及术中对可能出现产后出血准备不充分、预防措施不足,存在相应的过错,因此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提醒,有备孕打算的女士,建议做孕前健康体检,如自身存在疾病的,建议诊治达到妊娠的标准后再受孕。如果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不良孕产史,家族史的,在孕前可以做详细咨询和妊娠风险评估,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妊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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